財政部
文件
農業部
財建[2007]434號
財政部 農業部
關于印發《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農業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加強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村沼氣項目特點,我們制定了《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零零七年九月八日
附件:
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村沼氣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下同)的農村沼氣項目,包括農村戶用沼氣項目、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類型的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具體組織和實施農村沼氣項目建設的機構,不包括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審核、下達農村沼氣項目預算。其中:中央本級項目預算,下達中央單位;補助地方項目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部。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預算文件后,應商同級項目主管部門及時審核和下達預算。
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村沼氣項目實行“先審核,后下達預算”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
(一)沒有落實到具體項目或項目實施方案未批復的;
(二)需要地方財政部門財力配套,地方財政部門未出具意見的;
(三)需要地方財政部門承諾有關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沒有承諾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預算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對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助地方農村沼氣項目的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要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 沼氣灶具及配件、檢測設備、進出料設備、主要建材的采購由項目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并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其中,沼氣灶具及配件由國家統一組織招標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招標結果實施集中采購;主要建材需實施集中采購的,由項目縣根據農戶意愿,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沼氣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品名、數量、采購價格、技術規格、質量及售后服務等有關合同內容應以簡便透明的方式向農戶(含農場職工,下同)公示?接受農戶監督,保障農戶權益。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有關部門應按照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等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申報項目時,應主動與同級財政部門就項目申報規模、配套資金規模以及資金使用和管理等進行溝通和銜接,確保農村沼氣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能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二條 農村戶用沼氣項目中,凡農戶自籌資金均由農戶自主安排用于項目建設,嚴禁強迫農戶上繳自籌資金或將自籌資金納入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農村戶用沼氣項目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沼氣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購置、技術工人的工資、對農戶的直接補貼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費用等。
第十四條 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標準安排使用,專款專用,各地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滯留、挪用。
嚴禁各地區、各單位虛報或重復申報項目戶數、未按國家規定標準補助農戶等。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工作,對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現金支出管理,除支付技術工人的工資、差旅費等費用和對農戶的直接補貼可以現金結算外,沼氣灶具及配件、檢測設備、進出料設備、主要建材采購等其他支出都應按相關規定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要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標準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嚴禁從農民自籌資金中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十八條 農村沼氣項目如有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分清責任。因項目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設單位、農戶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按項目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
第十九條 按照項目建成后的產權歸屬,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按以下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戶用沼氣池和需要農戶使用的沼氣灶具及配件等,產權歸屬農戶,建設單位作待核銷處理,待核銷包括“沼氣灶具及配件購置費”、“進出料設備購置費”、“建材購置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報廢工程損失”、“技術工人工資”、“對農戶的直接補貼”等,在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批復后,沖銷相應的資金。
大中型沼氣工程等建設,產權歸屬本單位法人或農村集體組織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歸屬其他單位法人或農村集體組織的,作轉出投資處理,在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批復后,沖銷相應的資金。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應按照供貨進度、采購合同、建設單位的驗收清單以及相關原始憑證,據實結算沼氣灶具及配件、檢測設備、進出料設備、主要建材等采購合同款。由項目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實施集中采購所需支付的貨款,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1〕21號)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將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離。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應先查驗項目農戶的建成資產簽收清單,并按結算金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結清。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集中采購的沼氣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檢測設備、進出料設備等,應附有建設單位的驗收清單以及項目農戶的建成資產簽收清單。
第二十三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完工,其費用不得從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安排使用。對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并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項目戶數;
(二)補助農戶標準;
(三)沼氣灶具及配件、檢測設備、進出料設備、主要建材等的采購合同價、款;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
(五)待核銷基建支出;
(六)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七)財務處理事項;
(八)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擠占、滯留、挪用資金或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的,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外,各級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對項目單位所在地區的資金撥付,并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對有關人員要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解釋。